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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立达: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时间:2025-02-09 15:37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98 次
天立达: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原标题:天立达: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苏州天立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 25-28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2025年 1月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言 ............................................................................................................................................ 4
第二节 反馈意见回复 ............................................................................................................................ 8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劳务外包 ................................................................................... 8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历史沿革 ................................................................................. 11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7之(1)关于公司治理 ...................................................................... 23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7之(2)关于环保 .............................................................................. 32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7之(3)关于子公司 .......................................................................... 39
六、《审核问询函》问题 7之(6)关于其他事项 ...................................................................... 50
第三节 签署页 ....................................................................................................................................... 52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麦克技术服务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天立达科技/公司     苏州天立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立达有限     天立达科技前身,苏州天立达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厦门苏旺达     厦门苏旺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超来特     苏州超来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天立达     盐城天立达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新立达     深圳新立达电子有限公司  
泰国展亿欣     ZYX (Thai)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中文:展亿欣(泰 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天立达(越南)     TIANLIDA (VIETNAM)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MPANY LIMITED(中文:天立达(越南)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  
天思达     苏州市天思达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天立达科 技员工持股平台  
本次股票挂牌/本次 挂牌     公司本次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 开转让  
《公司章程》     公司现行有效之《苏州天立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 修订)  
《挂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股转系 统公告〔2021〕1018号)  
《挂牌审核适用指 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 引第1号》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众华会计师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水致远评估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本所律师为苏州天立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目的出具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  
《公开转让说明 书》(申报稿)     《苏州天立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股改审计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年 2月 16日出 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4194 号”《苏州天立达胶粘制品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1年 3月 6日出具的“中水 致远评报〔2021〕第020116号”《苏州天立达胶粘制品有限 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股改验资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年 2月 16日出 具的“容诚验字[2021]230Z0043 号”《苏州天立达精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  
《申报审计报告》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年 11月 5日出 具的“众会字(2024)第 10407号”《审计报告》  
报告期     2022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5月 31日  
本次挂牌     苏州天立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立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天立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苏州天立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于 2024年 11月 20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立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4年 12月 9日下发了《关于苏州天立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反馈意见》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系注册于上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93年 7月成立的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1998年 6月,经司法部批准,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深圳唐人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设立中国首家律师集团——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2011 年更名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博士为主体组成,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直机关系统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再融资,担任公司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公司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担任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及客户的代理人,参与有关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为各类大型企业集团、房地产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的民事、经济方面的非诉讼事务及诉讼和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二)签字律师
公司本次挂牌的签字律师为:邵禛、林惠、洪赵骏,其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如下:
邵禛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 13101201010513206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 25-28楼,办公电话:021-52341668,传真:021-52341670。

林惠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 13101201611390454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 25-28楼,办公电话:021-52341668,传真:021-52341670。

洪赵骏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 13101202310573291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 25-28楼,办公电话:021-52341668,传真:021-52341670。


二、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律师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申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引用后,《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和确认。

8、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反馈意见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劳务外包
根据申报文件:公司存在外包情形,公司 2022年前五名供应商中的苏州立得尔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表兄顾洪峰控制的企业,为公司提供劳务外包服务,报告期内劳务外包金额分别为 1,661.26万元、1,593.81万元、746.98万元。

请公司说明:(1)外包厂商的数量和名称,是否需要并已经取得相应的业务资质;外包厂商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情况,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公司提供服务;与外包厂商的定价机制及其公允性,产品、成本的占比情况,以及对收入和毛利的贡献情况;外包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外包生产在公司整个业务中所处环节和所占地位,公司在业务中自行完成的环节和工作;公司对外包服务商是否存有重大依赖。(2)公司与苏州立得尔的关联交易原因及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是否存在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情形;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交易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或对比关联交易毛利率与第三方同类型产品或服务的毛利率的差异等情况,分析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公司是否具备议价能力,交易价格是否受关联方控制。(3)结合合同条款等补充说明外包业务的会计核算内容及其成本核算的具体依据、时点和政策,是否符合收入和成本匹配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分别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外包厂商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有关联关系。(2)公司对外包厂商是否存有依赖。(3)外包厂商是否需要并已经取得相应的业务资质。

问询回复:
(一)外包厂商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有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外包厂商的主要股东情况和经营规模具体如下:

序号   供应商   法定代 表人   主要股东情况   经营规模  
1   江苏朗誉外包服务 有限公司   吕彪   吕彪(59%),王俊 (40%),苏州朗誉人力 资源有限公司(1%)   2023年销售收入 约 2,000万元  
2   苏州元坤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   李刚   陈家海(40%),郝金宝 (30%),李刚(30%)   2023年销售收入 约 3,000万元  
3   九州名企(深圳) 人力资源服务有限 公司   王志松   王志松(100%)   2023年销售收入 约 3,000万元  
4   苏州崇夏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   郑硕夏   郑硕娜(50%),郑硕夏 (50%)   2023年销售收入 约 1,300万元  
5   苏州煜磊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   陈元元   陈元元(100%)   2023年销售收入 约 1,700万元  
6   苏州立得尔人力资 源职介有限公司   顾洪峰   陈利群(50%),顾洪峰 (50%)   2022年销售收入 约 3,700万元约  
7   深圳市睿安劳务派 遣有限公司   安平   安平(99%),杜书洋 (1%)   2023年销售收入 约 20,000万元  
注: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情况来源于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查询结果,经营规模来源于外包厂商的访谈记录
根据公司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外包厂商中的苏州立得尔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表兄顾洪峰控制的企业。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将其认定为关联方,为减少关联交易,自 2023年起公司不再与立得尔发生交易。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对劳务外包供应商实施走访程序,对公司员工花名册现有员工和历史员工进行匹配及本所律师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的公开检索等核查程序,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外包厂商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公司对外包厂商是否存有依赖
根据公司劳务外包结算单及公司说明,公司依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独立开展业务,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和实施权,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形,具备完善的采购、研发、生产和销售体系,除生产环节涉及劳务外包人员外,采购、研发、销售等环节均不涉及劳务外包人员。公司主要产品的关键工序和关键技术均由公司正式员工掌握。公司采用劳务外包主要系解决临时性的用工需求,不具有固定性、稳定性及依赖性,公司亦可通过招聘增加生产人员,以降低劳务外包人员的需求,假设公司不使用劳务外包人员,公司主要产品均可以由正式员工独立完成生产,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综上,公司业务、人员独立,对外包服务商不存在重大依赖。

(三)外包厂商是否需要并已经取得相应的业务资质
报告期内,公司的劳务外包供应商共 7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供应商   经营范围   工作内容   是否具备资质  
1   江苏朗誉外 包服务有限 公司   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生产流程、生 产工段业务;产品质量检测服务; 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派遣。   手工、机台 辅工   无需资质  
2   苏州元坤企 业管理有限 公司   企业管理咨询;人才中介;以服务 外包的方式从事企业生产流程处理 和品质检测处理,产线制程改善; 商务信息咨询;物业管理;保洁服 务;承接:建筑工程。   手工、机台 辅工   无需资质  
3   九州名企 (深圳)人 力资源服务 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招聘服务,人力 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外 包,人力资源测评服务。   手工、机台 辅工   无需资质  
4   苏州崇夏企 业管理有限 公司   劳务派遣服务一般项目:企业管 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 务;生产线管理服务;物业管理; 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橡 胶加工专用设备销售;智能物料搬 运装备销售;航空运输货物打包服 务;国际船舶代理;智能港口装卸 设备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 体育表演活动;档案整理服务;供 应链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   手工、机台 辅工   无需资质  
5   苏州煜磊企 业管理有限 公司   劳务派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一般 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生产线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园林 绿化工程施工;环保咨询服务;人 力资源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 毒服务;城市绿化管理   手工、机台 辅工   无需资质  
6   苏州立得尔 人力资源职 介有限公司   职业中介、信息、指导、咨询服 务。国内劳务派遣;以承接服务外 包方式从事企业生产线工段的外包 服务。   手工、机台 辅工   无需资质  
7   深圳市睿安 劳务派遣有 限公司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务服务。劳 务派遣;人力资源招聘服务;人力 资源测评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手工、机台 辅工   无需资质  
根据本所律师对劳务外包厂商访谈确认,报告期内,公司外包劳务主要是手工、机台的辅工,从事该类业务不需要取得专业的资质。

(四)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公司劳务外包供应商中的苏州立得尔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表兄顾洪峰控制的企业,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将其认定为关联方。

除上述情况以外,公司外包厂商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公司对外包服务商不存在重大依赖;
3、报告期内,公司的劳务外包供应商共 7家,外包劳务主要是手工、机台的辅工,从事该类业务不需要取得专业的资质。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1)2023年 1月 2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沈为明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5.95%股份转让给谭明莲,转让总价款为 595.20万元。(2)公司通过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天思达,共实施过 3次股权激励。

请公司补充披露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如存在,并请披露股权代持的形成、演变、解除过程。

请公司说明:(1)谭明莲入股公司的原因、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资金来源,与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增股权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2)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是否均为公司员工,出资来源是否均为自有资金,所持份额是否存在代持或者其他利益安排,公司股东人数经穿透计算是否超过 200人。(3)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目前是否已经实施完毕,是否存在预留份额及其授予计划。(4)股份支付费用的确认情况,计算股份支付费用时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结合股权激励安排、合伙协议等说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股份支付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研发费用的依据及准确性,对报告期股份支付费用在经常性损益或非经常性损益列示的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5)如公司存在股权代持,说明股权代持行为是否在申报前解除还原,是否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6)公司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异常入股事项,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以下核查事项:(1)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情况等客观证据,说明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并说明股权代持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2)结合公司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以及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入股行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3)公司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第(4)事项,并就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问询回复:
(一)请公司补充披露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如存在,并请披露股权代持的形成、演变、解除过程。

根据公司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访谈股东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历次增资及转让情况如下:

                    是否存在 股权代持  
1   设立   2005年 1月,沈为明、沈会清出资 设立天立达有限,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   经访谈确 认,沈为 明、沈会 清出资来 源为自有 资金          
                     
2   第一次 增资   2011年 9月,公司注册资本由 50 万元变更为 300万元,沈为明、沈 会清以货币方式分别认缴出资人民 币 195万元、55万元   经访谈确 认,沈为 明、沈会 清出资来 源为自有 资金          
                     
                     
4   第三次 增资   2020年 11月,公司注册资本由 4,0 00万元变更为 4,301.0753万元,天 思达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 30 1.0753万元   自有、自 筹资金          
                     
5   整体变 更为股 份公司   2021年 3月,以天立达有限经审计 的账面净资产值为人民币 264,704,9 03.11元,将上述经审计的公司账 面净资产值按 1:0.377779的比例 折合股本 100,000,000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元,剩余 164,704,903.1 1元净资产转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金。   净资产折 股          
                     
6   第一次 股份转 让   2023年 1月,沈为明将持有的公司 5.952%股份转让予谭明莲   自有资金          
                     
根据公司说明及对股东进行访谈确认,自设立至今,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不涉及股权代持解除还原。

(二)谭明莲入股公司的原因、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资金来源,与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增股权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根据股东填写的《询证函》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确认,因家庭内部调整股权结构,谭明莲受让其配偶沈为明持有的公司 5.952%股份,转让定价由双方协商确定为 1元/注册资本,资金来源系家庭自有资金。

根据股东填写的《询证函》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确认,公司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沈为明系其配偶;公司股东、董事沈会清系其配偶妹妹;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余涛系其配偶妹夫;公司员工沈菊生系其配偶父亲。除前述关系外,谭明莲与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根据谭明莲出具的承诺函,其持有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不存在纠纷争议,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诉讼、仲裁案件或者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是否均为公司员工,出资来源是否均为自有资金,所持份额是否存在代持或者其他利益安排,公司股东人数经穿透计算是否超过200人。

1、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是否均为公司员工,出资来源是否均为自有资金,所持份额是否存在代持或者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公司员工花名册、天思达合伙人填写的《情况调查表》及合伙人出资前后 3 个月的银行流水等,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资金来源及在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资金来源是 否为自有资 金   在天立达科技任职情况  
1   沈为明   1     董事长、总经理  
2   谭明莲   801.4086     董事、管理中心高级总监  
3   沈会清   200.6023     董事、管理中心高级总监  
4   潘金霞   94.6237     财务总监  
5   王啟仓   94.6237     董事、厂长  
6   唐宜英   23.6559     研发二部主管  
7   薛前进   23.6559     厂务设备部经理  
8   顾秋英   23.6559     生产部主管  
9   宋林林   18.9247     生产部主管  
10   王倩清   18.9247     监事、行政人事部经理  
11   殷利民   23.6558     董事、生产部经理  
12   吴国燕   23.656     业务部主管  
13   黄林   11.828     业务部工程师  
14   沈琼   11.828     业务部工程师  
15   黄海洲   14.1935     研发二部工程师  
16   孙桂红   11.828     财务部会计  
17   赵立媛   82.7957     董事会秘书  
18   万方强   70.9677     研发一部经理  
19   段存路   47.3119     监事、业务部经理  
20   董晓良   18.9247     监事、品质部经理  
21   朱斌   14.1935     环安部经理  
22   张婷婷   11.828     业务部经理  
23   杨琪   11.828     采购部经理  
如上表所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金额系自有资金。

根据天思达合伙人出具的《情况调查表》及《承诺函》,天思达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2、公司股东人数经穿透计算是否超过 200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自然人股东 3 人,非自然人股东天思达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经穿透计算后的股东人数为 23 人,故公司股东人数经穿透后共计 26 人,未超过 200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性质      
1   沈为明   自然人股东   1  
2   沈会清   自然人股东   1  
3   谭明莲   自然人股东   1  
4   天思达   员工持股平台   23  
合计              
(四)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目前是否已经实施完毕,是否存在预留份额及其授予计划。

1、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
2020年 10月 26日,天立达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实施 2020年度股权激励计划,潘金霞、王啟仓等 22名公司员工出资设立天思达,本次股权激励授予价格为 2.37元/股。

2022年 12月 1日,天立达科技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实施 2022年度股权激励计划,杨程、张天驹等 5名公司员工受让谭明莲、沈会清出让的天思达出资份额,授予价格为 2.9元股。

2023年 12月 26日,天立达科技召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实施 2023年度股权激励计划,赵立媛、万方强等 9名公司员工受让谭明莲、沈会清出让的天思达出资份额,授予价格为 3.55元股。

以上授予价格系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取得天立达股份的价格,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取得的天思达合伙份额×每一合伙份额取得价格)÷经测算间接持有天立达的股份数量。

报告期内,因离职等原因,部分合伙人要求转让其在合伙平台持有的合伙份额,上述份额均由谭明莲、沈会清在天思达受让。

2、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目前是否已经实施完毕,是否存在预留份额及其授予计划
根据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激励对象出具的《情况调查表》及《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访谈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上述股权激励均已实施完毕,不存在预留份额及其授予计划,激励对象与公司、天思达等相关主体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如公司存在股权代持,说明股权代持行为是否在申报前解除还原,是否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节 反馈意见回复”之“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历史沿革”之“(一)请公司补充披露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如存在,并请披露股权代持的形成、演变、解除过程。”所述,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不涉及股权代持解除还原。

(六)公司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异常入股事项,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公司不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
根据股东出具的《询证函》《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确认,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综上,公司不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

2、公司不存在相关股东异常入股的情况
根据公司的工商档案、历次验资报告、历次股权变动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增资协议、支付凭证、本所律师对股东的访谈等资料,公司自设立以来股东入股的相关情况如下:

序 号   事项   变动背景   变动 形式   变动价格及依 据   资金来 源   价款支 付情况   入股 是否 异常  
1   2005年 1月,沈为 明、沈会清分别出资 人民币 45万元、5万 元设立天立达有限   公司成立   设立 公司   1元/每一元注 册资本,原始 股东货币出资 设立公司   自有资金   已支付    
2   2011年 9月,公司注 册资本由 50万元变更 为 300万元,沈为 明、沈会清以货币方 式分别认缴出资人民 币 195万元、55万元   公司发展 需要,股 东投资支 持   增资   1元/每一元注 册资本,结合 公司当时经营 情况经全体股 东协商一致   自有资金   已支付    
3   2018年 3月,公司注 册资本由 300万元变 更为 4,000万元,沈 为明、沈会清以货币 方式分别认缴出资人 民币 2960万元、740 万元   公司发展 需要,股 东投资支 持   增资   1元/每一元注 册资本,结合 公司当时经营 情况经全体股 东协商一致   自有资 金、分红   已支付    
4   2020年 11月,公司 注册资本由 4,000万 元变更为 4,301.0753 万元,天思达以货币 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 301.0753万元   实施员工 股权激励   增资   5.5元/每一元 注册资本,实 施员工股权激 励   自有、自 筹资金   已支付    
5   2023年 1月,沈为明 将持有的公司 5.952% 股份转让予谭明莲   家庭内部 持股调整   股权 转让   1元/每一元注 册资本,配偶 之间转让   自有资金   已支付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自设立以来相关股东的入股背景及定价依据合理,不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情形,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相关款项已完成支付,公司股东不存在异常入股事项。

3、公司股东不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股东 4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3名、非自然人股东 1名。

根据公司现有自然人股东填写的询证函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访谈,其不存在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纪委教育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以及《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

根据公司现有非自然股东的工商登记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访谈,其不存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况。

综上,公司股东不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七)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情况等客观证据,说明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并说明股权代持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工商档案及历次股权变动涉及的执行董事决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议文件;取得了历次增资及转让的验资报告、支付凭证;取得了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出资前后三个月的资金流水。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资前后 3个月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
序 号   涉及 主体   入股时点和方 式   应缴纳 出资情 况   实际出 资时间   实际 出资 金额   支付/完 税凭证 是否取 得   流水核 查   其他核 查手段  
1   沈为 明   2005年 1月, 公司设立,沈 为明认缴出资 45万元   45 万 元   2005/1/2 0   45 万 元   现金出 资(无 需缴 税)   不存在对 应银行账 户出资前 后流水   核查验 资报 告、进 行股东 访谈  
2   沈会 清   2005年 1月, 公司设立,沈 会清认缴出资 5万元   5万元   2005/1/2 0   5万元   现金出 资(无 需缴 税)   不存在对 应银行账 户出资前 后流水   核查验 资报 告、进 行股东 访谈  
3   沈为 明   2011年 9月, 公司增资至 300 万元,沈 为明认缴出资 240万元   195 万 元   2011/9/9   195万 元   取得银 行出资 凭证 (无需 缴税)   出资卡已 注销,无 法取得出 资前后流 水   核查验 资报 告、进 行股东 访谈  
4   沈会 清   2011年 9月, 公司增资至 300 万元,沈 会清认缴出资 60万元   55 万 元   2011/9/9   55 万 元   取得银 行出资 凭证 (无需 缴税)   出资卡已 注销,无 法取得出 资前后流 水   核查验 资报 告、进 行股东 访谈  
序 号   涉及 主体   入股时点和方 式   应缴纳 出资情 况   实际出 资时间   实际 出资 金额   支付/完 税凭证 是否取 得   流水核 查   其他核 查手段  
5   沈为 明   2018年 1月, 公司增资至 4000万元,沈 为明认缴出资 3200万元   2960 万元   2018/8/9   800万 元   取得银 行出资 凭证 (无需 缴税)   已取得出 资卡出资 前后 3个 月银行卡 流水   进行股 东访谈  
                2020/1/1 0   700万 元   取得银 行出资 凭证 (无需 缴税)   已取得出 资卡出资 前后 3个 月银行卡 流水   进行股 东访谈  
                2020/11/ 24-26   1460 万元   取得银 行出资 凭证 (无需 缴税)   已取得出 资卡出资 前后 3个 月银行卡 流水   进行股 东访谈  
6   沈会 清   2018年 1月, 公司增资至 4000万元,沈 会清认缴出资 800万元   740 万 元   2020/1/7   175万 元   取得银 行出资 凭证 (无需 缴税)   已取得出 资卡出资 前后 3个 月银行卡 流水   进行股 东访谈  
                2020/11/ 25-26   565万 元   取得银 行出资 凭证 (无需 缴税)   已取得出 资卡出资 前后 3个 月银行卡 流水   进行股 东访谈  
7   谭明 莲   2023年 1 月,沈为明转 让公司 5.952%股份转 让给谭明莲   595.20 万元   2024/4/1 7   595.2 0万元   取得银 行出资 凭证 (夫妻 间转 让,无 需缴 税)   已取得出 资卡出资 前后 3个 月银行卡 流水   进行股 东访谈  
经上述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清晰,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不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代持,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前后 3个月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

                    其他核查手 段  
1   谭明莲   2020.11.26-27、 2021.6.1-7.9、 2023.08.30-12.28、 2024.01.02-10.11   已取得出资 前后流水          
                    进行合伙人 访谈  
2   沈会清   2020.11.26、 2021.6.1-7.12、 2023.08.31-10.24、 2024.01.02-10.11   已取得出资 前后流水          
                    进行合伙人 访谈  
3   潘金霞   2020.11.24-25   已取得出资 前后流水          
                    进行合伙人 访谈  
4   王啟仓   2020.11.19   已取得出资 前后流水          
                    进行合伙人 访谈  
5   唐宜英   2020.11.20   已取得出资 前后流水          
                    进行合伙人 访谈  
6   薛前进   2020.11.19   已取得出资 前后流水          
                    进行合伙人 访谈  
7   顾秋英   2020.11.18-20   已取得出资 前后流水          
                    进行合伙人 访谈  
8   宋林林   2020.11.19   已取得出资 前后流水          
                    进行合伙人 访谈  
9   王倩清   2020.11.18   已取得出资 前后流水          
                    进行合伙人 访谈  
10   殷利民   2020.11.19、2024.3.26   已取得出资 前后流水          
                    进行合伙人 访谈  
11   吴国燕   2020.11.19、2024.3.25-29   已取得出资 前后流水          
                    进行合伙人 访谈  
12   黄林   2020.11.20   已取得出资 前后流水          
                    进行合伙人 访谈  
13   沈琼   2020.11.20   已取得出资 前后流水          
                    进行合伙人 访谈  
14   沈为明 (GP)   2020.11.26   已取得出资 前后流水          
                    进行合伙人 访谈  
15   黄海洲   2022.12.30   已取得出资 前后流水          
                    进行合伙人 访谈  
16   孙桂红   2023.01.31   已取得出资 前后流水          
                    进行合伙人 访谈  
17   赵立媛   2024.3.29-31   已取得出资 前后流水          
                    进行合伙人 访谈  
18   万方强   2022.12.30、2024.3.26-28   已取得出资 前后流水          
                    进行合伙人 访谈  
19   段存路   2024.3.29-4.7   已取得出资 前后流水          
                    进行合伙人 访谈  
20   董晓良   2024.3.13-21   已取得出资 前后流水          
                    进行合伙人 访谈  
21   朱斌   2024.03.27   已取得出资 前后流水          
                    进行合伙人 访谈  
                    其他核查手 段  
22   张婷婷   2024.03.21   已取得出资 前后流水          
                    进行合伙人 访谈  
23   杨琪   2024.3.20   已取得出资 前后流水          
                    进行合伙人 访谈  
经核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现有合伙人均已提供出资时点前后 3 个月的银行流水,并通过查阅出资凭证、大额异常流水、访谈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进行补充核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代持,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

综上所述,股权代持核查程序充分有效。

(八)结合公司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以及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入股行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

根据公司的工商档案、历次验资报告、历次股权变动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增资协议、支付凭证、本所律师对股东的访谈等资料,公司自设立以来股东入股的相关情况如下:

序 号   事项   变动背景   变动 形式   变动价格及依 据   资金来 源   是否存 在股权 代持   是否存 在不正 当利益 输送  
1   2005年 1月,沈为 明、沈会清分别出资 人民币 45万元、5万 元设立天立达有限   公司成立   设立 公司   1元/每一元注 册资本,原始 股东货币出资 设立公司   自有资金      
2   2011年 9月,公司注 册资本由 50万元变更 为 300万元,沈为 明、沈会清以货币方 式分别认缴出资人民 币 195万元、55万元   公司发展 需要,股 东投资支 持   增资   1元/每一元注 册资本,结合 公司当时经营 情况经全体股 东协商一致   自有资金      
3   2018年 3月,公司注 册资本由 300万元变 更为 4,000万元,沈 为明、沈会清以货币 方式分别认缴出资人   公司发展 需要,股 东投资支 持   增资   1元/每一元注 册资本,结合 公司当时经营 情况经全体股 东协商一致   自有资 金、分红      
    民币 2960万元、740 万元                          
4   2020年 11月,公司 注册资本由 4,000万 元变更为 4,301.0753 万元,天思达以货币 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 301.0753万元   实施员工 股权激励   增资   5.5元/每一元 注册资本,实 施员工股权激 励   自有、自 筹资金      
5   2023年 1月,沈为明 将持有的公司 5.952% 股份转让予谭明莲   家庭内部 持股调整   股权 转让   1元/每一元注 册资本,配偶 之间转让   自有资金      
如上表所述,公司历史沿革过程中历次股东入股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情形,不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不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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