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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法院发布3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5年4月)

时间:2025-06-02 11:29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30 次
用人单位在未与员工协商下,强制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属于不合理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并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不能因此单方解除合同,否则,便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和员工在签订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

发布于:山西省

当法律的天平遇见劳动者的汗水,麦克人才我们看见正义最朴素的形状。在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秀洲法院梳理过去一年涉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带您看懂司法护航劳动者权益的“硬核”与“柔情”。

01

员工有权拒绝

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调岗行为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亦有边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变更须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意为基础,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未与员工协商下,强制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属于不合理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并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不能因此单方解除合同,否则,便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02

用人单位应足额支付

员工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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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和员工在签订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后,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各自的权利义务,员工有义务按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同时用人单位也应支付补偿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4〕7号)第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月补偿标准补足差额;若该标准低于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03

用人单位违法分包

农民工可参照工伤主张赔偿

法官说法

农民工被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招用,在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可向上一级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于农民工应当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若总包单位未以项目参保,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由上一级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一条解答内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该人员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本文图片均由AI生成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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