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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作协议需注意的七大问题

时间:2024-08-27 02:14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25 次
股东合作协议一般指公司设立之前,麦克技术服务股东内部作出的关于股权比例、公司控制权、一致行动、股东退出等约定,股东合作协议对股东具有约束力,是对公司章程内容的补充和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个性化安排。拟定股东合作协议需注意以下七大问题。一、约定持股锁定期约定持股锁定期,可以有效地防止股东的短期行为,维护创

股东合作协议一般指公司设立之前,麦克技术服务股东内部作出的关于股权比例、公司控制权、一致行动、股东退出等约定,股东合作协议对股东具有约束力,是对公司章程内容的补充和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个性化安排。拟定股东合作协议需注意以下七大问题。

一、约定持股锁定期

约定持股锁定期,可以有效地防止股东的短期行为,维护创业团队的稳定性,促进公司的发展。

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了股份公司有法律规定的锁定期外,初创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持股锁定期,防止在创业初期,因为股东的个人退股行为导致项目停滞,公司发展受限。

常见的持股锁定期有以下几种:

1. 约定持股锁定期为三年,三年内股东不得退股,否则,公司低价回购。

2. 约定股权成熟期。如约定股权成熟为四年,每年成熟25%,四年成熟100%,股权未成熟,不影响股东的决策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但未成熟的股权不得处分,如股份质押、转让等。若股东在股权未完全成熟时,退出或被解聘,则已成熟的股权可以转让或由公司回购,未成熟的股权则由公司低价或免费收回。

   以上的股权成熟期是按年成熟,实践中也可以按工作年限、业绩目标、项目进度、融资进度等约定成熟期,达到防止股东中途离开,短期套利,维护创业团队稳定的目的。

二、约定股东退出机制,包含退出的情形、方式、价格

股东之间最尴尬的场景是有进无出,没有退出机制。股份本就是公司的稀缺资源,每一股都应该发挥它存在的价值,但是现实中不免会有企业家一言不合就给股,最终请神容易送神难。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强制退出或者主动退出的一些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以上规定并不能涵盖股东退出公司的所有情形。那么,这就产生了问题,如自然人股东离婚、死亡该如何退出?缺乏明文规定,就会产生争议和纠纷。因此,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合作协议做出明确的约定。

可以约定退出的情形和条件,如:

1. 公司亏损期不得退出;

2. 公司战略方向发生变化,与股东之间原来的约定不符时退出;

3. 大股东通过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可主动退出;

4. 股东应为公司提供特定的资源,股东未兑现时退出;

5. 股东丧失劳动能力的,股东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6. 大股东长期占用公司资金不归还,其他股东可主动退出等等。

可以约定退出的价格。如:

1. 锁定期内退出,由公司低价回购或低价转让给其他股东;

2. 股东退出的价格=公司净资产×股东出资比例;

3. 股东退出的价格=公司估值×股东出资比例。

三、新股东或投资人进入怎么给股份?

想引入新合伙人,但是股份已经用完了,怎么办?给予新合伙人股份,一般有以下三种来源。

(一)同比例稀释

在签订股东合作协议时约定,公司日后发展,需要引入新合伙人时,由公司原股东同比例稀释出一部分转让给新的合伙人。也就是公司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让新合伙人增资进入,在工商登记上登记为公司股东。

(二)从大股东处转让

大股东将自己的一部分股权转让给新合伙人,此时需注意,股权对外转让应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履行法定流程后方可实现。

(三)预留股权池

当无法确定公司日后发展是否会有新的合伙人,要给予股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约定预留股权池的方式来做储备,这样会使新合伙人的进入更加便捷。

四、股权激励的股份从何而来

股权激励作为新兴的员工激励机制,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这一工具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凝聚人才,但是启动这一计划,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股份从哪里来。

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有以下几种,第一、做加法—增资扩股;第二、做减法—转让股份;第三,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如有限合伙企业,让员工进入当有限合伙人,参与分红激励,老板进入当普通合伙人,掌握控制权。第四、做虚拟股份激励,不用工商登记,也可以实现激励。

五、自然人股东离婚、死亡,股东资格问题

自然人股东离婚或发生死亡继承相应股份时,配偶或继承人也可能取得股东资格,若无特别约定,可能会破坏有限公司人合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了防止自然人股东因离婚或者死亡,对公司的人合性、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可以事先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合作协议中约定,自然人股东因离婚或死亡继承的股东资格问题,约定配偶或继承人只享有股份的财产份额,不具有股东资格。

六、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增强创始股东控制权

一致行动协议系各方就特定事项承诺作出一致意思表示的协议,是公司股东为增强控制权、话语权,巩固在公司决策中影响力的常见操作。

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般包含下列基本内容:(1)参与一致行动的股东;(2)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3)一致行动的具体范围;(4)相关股东发生分歧时的矛盾解决方式以及相关股东如何达成统一意见;(5)一致行动期限。

其中,矛盾解决方式及意见统一机制是《一致行动人协议》的重点内容。实践中一般存在如下两种处理方式:(1)约定其他股东无条件与某位特定股东的意见保持一致,或者约定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以某位特定股东的意见为准;(2)约定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股东按照一定的议事规则形成统一决议,即协商不一致时,先进行一致行动人的内部表决,在股东大会上则以内部表决结果的意见为准。

七、可以设计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分红比例   

持股比例、分红权、表决权属自益权,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和分红比例可以不相等,进行意思自治,灵活约定。

(1)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有的股东出资虽少,但其投入的技术、渠道、市场资源等,都是公司成立后业务发展的主要依托。如果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情况。因此可约定在出资比例较低的情况下,持有较高的股权比例、分红比例。《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根据各股东的不同利益需求,为了实现利益、效益最大化,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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