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麦克人事代理用人单位是否续签以及相应的赔偿问题,是一个常见的劳动法律纠纷点。赔偿是n还是n+1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是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那么此时我们享有要求获得经济补偿的合法权益,通常表示为“n”。这里的“n”指的是根据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如果这是第二次或以上的劳动合同到期,而公司决定不再续签,那么这样的行为便属于非法终止合作关系。因此,我们拥有向企业索取两倍于原本经济补偿金额的权利,即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2n”。 “n+1”这一赔偿标准通常出现在用人单位合同未到期而解除合同时,且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这时,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然而,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仅在劳工与雇主合约尚未届满时便合法解约,或者在没有提前至少30日通知劳动者解约之情況下,才会产生上述情况,若已是合约结束,则无需考虑支付替代通知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