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当在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将解劳理由通知工会,麦克技术服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在起诉前补正通知程序,则属于已经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解劳行为合法。这两条规定似乎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因为《劳动合同法》将解劳通知工会的时间明确在解劳前,但最高法解释却将时间扩大至起诉前,即用人单位在解劳时未提前通知工会,但只要在起诉前通知,则不属于解劳程序违法。由于存在着这种矛盾,法院在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判时也存在两种不同结果。
以成都中院为例,该院存在着该种同类案件却有两种不同的裁判结论。如成都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2457号判决书中,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解劳前通知工会,其解劳程序违法“二审中,数字天空公司提交“昵昵糖主”与“雪落无声”的QQ聊天记录,显示“待会儿你要收到一封员工离职的通知,叫吴尹,因为你是工会主席,这位员工是被辞退,所以要知会一下你哈”。据此可知,数字天空公司在辞退吴尹之前,该公司的工会并不知道要辞退吴尹,数字天空公司也未将辞退吴尹的理由通知工会,而是在已经辞退后将结果通知该公司的工会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数字天空公司违反法定程序解除与吴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与该判决结论相反,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川01民终16675号中认可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认为只要用人单位在及时补正通知工会程序,那么解劳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的,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即使奥的斯公司成都公司是在向张小华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再行通知的工会,亦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既然有这样的分歧存在,那么起诉后再通知工会显然存在一定风险,因此企业应在作出解劳决定后应及早通知工会。
关于企业通知工会方式的问题,相关法律并未明确,因此只需要企业将解劳理由告知工会即可,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当面送交工会签章确认内容,可以快递方式送达工会(工会收到后予以送达回执),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聊天工具等方式进行通知。但最稳妥的方式仍然是书面送达。
五、是否只需要通知工会,而无需工会同意?
《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仅规定需要通知工会,并未明确应当征得工会同意。在实践当中,只要工会在收到通知后没有提出异议,企业一般只要在解劳前采取了通知工会的行为,就会被认定解劳程序合法。如成都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1710号判决书对通知工会程序法律规定的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该规定仅约定用人单位应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告知工会,而未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需经工会决定,同时蓝剑饮品公司亦于二审提交新证据证明了其解除朱兰彬劳动合同已告知公司工会并经工会同意。”
目前很多中大型企业开始建立企业工会,这些企业工会会在收到企业的解劳通知后在解劳通知上予以签章确认或者送达回执。这是一种比较稳妥的通知工会的方式,这样可以避免诉讼中否认工会已收到通知的风险。如成都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3185号判决书中用人单位家乐福采取的做法:“根据查明的事实,家乐福青石桥店于解除与陈秋华劳动合同的当日,向家乐福青石桥店工会发出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致工会)》,通知工会因陈秋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家乐福青石桥店于2017年5月9日解除与陈秋华的劳动合同,家乐福青石桥店工会在该通知书上盖章。结合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家乐福青石桥店将解除与陈秋华劳动合同的事宜通知了工会”
通知工会这个环节虽然在法律中已经有了明确,在法院裁判实务中各种细节也日趋明朗,但在企业解劳实务操作过程中仍存在很多看得见和看不见的坑,为了减少成本提高效率,除了不断提升劳动法律风险意识外,我坚持这样的观点,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就行。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