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06〕0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麦克劳务外包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和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扎实工作,严格执行政策,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精心组织实施。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和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对于2006年6月30日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实施范围。 三、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公务员基本工资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如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职务工资可执行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标准。此办法不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个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工作年限从工作人员参加工作的当年起计算,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工资制度改革后,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公务员的工资待遇。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及时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四、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 套改年限的计算方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增加工资的,考核年限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四)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1.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标准为:学徒期为三年的,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第三年610元;学徒期为二年的,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学徒期满后直接定级,执行初级工岗位工资1档500元,技术等级工资125元。 2.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标准为590元。熟练期满后直接定级,执行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1档610元。 3.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及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做工人工作的,均实行一年试用期,按其工作岗位分别执行熟练期或学徒期最后一年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后,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技术工人岗位的,执行初级工岗位工资3档552元,技术等级工资125元;在普通工人岗位的,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3档65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在技术工人岗位的,执行初级工岗位工资2档526元,技术等级工资125元;在普通工人岗位的,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2档634元。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一)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时出台。 (二)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国家规定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由国家另行制定。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市具体组织实施。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七、相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的公务员,在国家出台其工资办法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市政府直属的副局级机构和市局管理的二级局,其局长、副局长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工作部门内设的副局级机构不得比照执行。 (四)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级别工资档次可在套改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具体办法是:在套改后级别工资档次的基础上,原高定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高定过两档及以上的,高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 (五)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六)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七)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分别低定两个或三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低定后的级别如低于本职务最低级别的,执行本职务最低级别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由各单位根据行政、刑事处罚的轻重,再分别低定2或3个级别工资档次,低定后的级别工资档次不足本级别最低档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改革实施时间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九、审批程序 参加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单位,需填写《列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申请表》,由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审核汇总,报市人事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列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需填写《天津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套改审批(汇总)表》。单位汇总表按工资管理隶属关系,由主管区县、部委办局人事部门审批;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及中央驻津单位汇总表报市人事局审批,经审批后方可兑现工资。 参加此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工作人员,需填写《天津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套改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存入本人档案。 十、组织实施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人事、财政(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组织,切实负起责任。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负责具体实施。同时,注意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稳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对于2006年6月30日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按本人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分别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一)。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二)。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三)。由于我市事业单位尚未开展技师考评工作,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以下办法执行:1993年以前经市人事局、劳动局批准取得技师资格,2006年6月30日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我市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的实施意见另行制定,报人事部备案后实施。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见附表四至六)。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各专业技术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1级。各管理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1级,六级岗位17级,七级岗位1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各技术工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1级。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工作年限是指从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我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纳入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四、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人事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五、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岗位工资调整办法。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2.薪级工资调整办法。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市具体组织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市具体组织实施。 六、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在我市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由各区县、各部委办局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事局审核,报人事部批准后,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新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工资待遇为:学徒期为三年的,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第三年610元;学徒期为二年的,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学徒期满后直接定级,岗位工资执行技术工五级545元,薪级工资执行2级8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标准590元。熟练期满后直接定级,岗位工资执行普通工540元,薪级工资执行1级70元。 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及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工勤岗位工作的,均实行一年见习期,按所聘岗位分别执行熟练期和学徒期最后一年的工资待遇。见习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按以下办法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聘在技术工岗位的,薪级工资执行5级112元;聘在普通工岗位的,薪级工资执行4级101元。大学专科毕业生聘在技术工岗位的,薪级工资执行4级101元;聘在普通工岗位的,薪级工资执行3级90元。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分别执行技术工人或普通工人的定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八、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的规定执行。上述人员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2个薪级。具体办法是:在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原享受固定一个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固定两个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高定薪级工资后,再向上浮动1个薪级,工作满八年后予以固定。在农林一线工作的时间,工资套改前后合并计算。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民政、环卫等系统的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按照本人应享受的标准在工资外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可按原岗位参加工资套改,实际工资发放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具体办法是:在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原高定过一个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高定过两个及以上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八)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原则上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适当低定,由各单位根据其实际情况,低定1-2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适当低定。其中,受行政处罚的,薪级工资低定2级;受刑事处罚的,薪级工资低定3级。上述人员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以及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另行制定。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实行工资分级管理,明确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方式,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纪律惩戒措施,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要按照市财政局津财库〔2006〕39号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帐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和本市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十、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列支。 十一、改革实施时间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十二、审批程序 参加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单位,需填写《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申请表》,由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汇总,报市人事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需填写《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审批(汇总)表》。单位汇总表按工资管理隶属关系,由主管区县、部委办局人事部门审批;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及中央驻津单位汇总表报市人事局审批,经审批后方可兑现工资。 参加此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工作人员,需填写《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 十三、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人事、财政(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组织,切实负起责任。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负责具体实施。同时,注意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稳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及相关政策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1.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相关政策。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有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及相关政策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副职490元,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职务990元,副高级职务540元,中级及以下职务350元。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老工人,增加退休费340元。 4.退职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315元,乡科级195元,科员及办事员130元;专业技术人员,副教授及相当职务28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9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30元;工人,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30元。 5.这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对于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干部,按职务、工资额或工作年限对应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仍以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所确定的对应关系为准。机关事业单位中,离退休时未确定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按工资额对应标准增加离退休费(见附表一);事业单位中,离退休时未确定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工资额对应标准增加离退休费(见附表二);在机关中退休的干部,按工作年限增加退休费的,标准为:工作年限31年及以上的275元,30年及以下的180元。 按工资额和工作年限对应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不涉及职务和其他待遇问题。 6.按国务院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和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85〕340号文件规定,按其原基本工资额100%发给退休费的“两航”起义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二)相关政策。 1.确定离退休人员的原任职务,均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的职务为准。高职低任或免职时,经批准保留原职务待遇的,可按批准享受的待遇增加离退休费。离休时或离休后经批准享受局、处级待遇的,可按享受的职级增加离休费(享受待遇的批件中,凡未加“正”字的,均为“副”职)。 2.离退休后所在单位规格发生变化的,仍按其离退休时的职务级别增加离退休费。 3.这次增加的离休费,计入离休干部每年加发的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自2006年起执行并全额发放。 4.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审批表》,并按管理权限审批。增加离退休费的情况,由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汇总后报市人事局。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