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急呈 申诉人崔某系某医药公司职工,在劳动合同于2015年5月末到期时单位通知其不再续签了。单位同意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但崔某提出单位没有在终止合同时通知工会,属程序违法,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被拒绝后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展开全文
我这个人最在乎的就是程序正义,跟我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但是单位有提前通知工会吗?工会作为职工的娘家人,当然有权利知道员工的现状。员工被开除了,工会不知道,这就是程序有问题。 程序正义不正义,不是崔某说了算。崔某之所以抓住这个问题不放,说到底还是在乎钱。公司上百名员工,我不能跟每个员工合理合法地终止合同,还得先通知工会吧。再说了,公司和崔某不是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是有区别的,好吧?! 仲裁庭 申诉人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从上面规定看出,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明确规定,要求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却无这方面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不是一回事。 所以,崔某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来源:当代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