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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为劳动者带来哪些“福利”?

时间:2024-11-21 20:38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80 次
气象科普知识-高温为劳动者带来哪些“福利”?-每年从6月份起,我国不少地区进入了夏季高温期。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

  每年从6月份起,麦克劳务外包我国不少地区进入了夏季高温期。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要求各地依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天气预报,赋予劳动者特殊的“高温权利”。只要室外温度达到35℃、室内温度达到33℃,都应该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不管出于什么理由,相关的“福利”一个也不能少!

资料图片。

  防暑饮料不得克扣

  某市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天气预报称,当地的日最高气温达36℃,但刘××等17名女工所在的公司不仅继续让大家在室外工作,而且面对她们要求提供充足饮用水以及藿香正气水等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的请求,还一口拒绝。理由为是否需要喝、需要喝什么、怎样喝,是她们自己的事,在公司已经为她们发放工资的情况下,她们为了满足自身生理需要、防范不必要疾病所需要的费用,自然只能自理,而无权将责任转嫁给公司。

  【点评】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正因为本案符合高温天气和高温天气作业的要件,决定了公司不得推卸责任、克扣费用。

  一般来说,高温通常有两种情况:气温极高、太阳辐射强而且空气湿度小的高温天气,被称为干热型高温。在夏季,我国北方地区如新疆、甘肃、宁夏、内蒙古、北京、天津、石家庄等地经常出现。另一种是闷热性高温。由于夏季水汽丰富,空气湿度大,有时气温并不是太高(相对而言),但人们却感觉天气闷热,就像在蒸笼中,所以又称“桑拿天”。在我国沿海及长江中下游以及华南等地经常出现。“桑拿天”不仅指空气湿度大,同时气温也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只有湿度、气温相结合,才能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

  高温津贴如数发放

  王××等6人是一家公司的外勤员工,而每年夏秋之际又恰恰是公司的生产旺季,这也就决定了王××等不管室外气温是否在35℃以上,都必须照常进行露天作业。有一天,已经连续在室外高温环境下工作了一周的王××等,得知有“高温津贴”一说后,曾斗胆请求公司发放。但公司却明确表示,以前并无先例,要是需要破例,得看他们每天完成的工作量,如果明显超产,可以视情况给予;反之,则因为公司没有产生更多效益而不予发放。

  【点评】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气象学上,如果连续几天最高气温都超过35℃时,即可称作“高温热浪”天气。本案中涉及的劳动者已经“连续在室外高温环境下工作了一周”,也就是说,他们处于高温热浪天气环境下工作了。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由此可知,高温津贴的发放与否,并不取决于劳动者是否完成生产任务,只要劳动者是“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即使劳动者没有完成生产任务,用人单位也必须无条件履行发放高温津贴的法定义务。

  高温热浪天气会使人心情烦躁,已经超过人体的耐热极限,从而容易导致疾病发生或加重,甚至死亡。同时,高温热浪也可以影响植物生长发育,使农作物减产。高温热浪过程还会加剧干旱的发生发展,使用水量、用电量急剧上升,从而给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影响。

  高温天气休息,工资应照常

  因工作性质和岗位比较特殊,唐××等9人的工作只能在室外露天进行。鉴于当地不断出现持续高温,且酷暑也将不断加剧,为避免大家因高温导致中暑等伤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公司决定并已宣布:自当日起,只要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大家便可以停止工作,自行安排休息。但由于休息意味着没有上班,不能为公司创造对应的效益,故休息期间一律按天数扣除对应工资。唐××等虽曾提出异议,但公司就是固执己见。

  【点评】公司理由不能成立。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还特别指出,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补贴的政策可谓是为炎炎烈日下的劳动者撑起了一把“遮阳伞”,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现实中真正能领到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却很少。用人单位对相关规定置若罔闻,对高温补贴避而不谈。由于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即便明知高温津贴属于自己应该享有的正当权益也不敢大胆维权,只能抱着“忍几天高温就过去了”的心态,默默承受。

  目前我们国家有了高温天气的“国标”,但由于该“国标”牵涉一些利益和保障问题,在现实中如何真实地、可靠地得到执行则是劳动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对地方政府而言,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必须从制度上充分保障气象部门高温天气发布的独立性,让气象部门自己说了算,而不能因为经济利益或者是利益集团的游说等一些其他因素干扰高温数值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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