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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防暑降温费标准确定,另附12个知识点

时间:2024-09-03 06:11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9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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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暑降温费一般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以货币形式按月或者一次性发给在岗劳动者的一项法定福利。2. 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麦克劳务外包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2023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355元,故2024年防暑降温费为每月8355元×3%=250.7元,6月至9月共计250.7元×4=1002.8元3. 防暑降温费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4. 防暑降温费是一项法定福利,不计入工资总额,不计入加班费、经济补偿/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也不计入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5. 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劳动者不在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发放防暑降温费。

6. 非全日制员工不能享受防暑降温费。

7. 防暑降温费应当以货币的形式发放,不可以防暑降温的饮品、药品等实物代替防暑降温费的发放。

8. 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不同,劳动者享受了高温津贴,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也仍可以享受防暑降温费。9. 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防暑降温费。10.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防暑降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11. 用人单位不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12. 因追索防暑降温费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参考依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4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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